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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及多層次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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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公平會有哪些管理多層次傳銷的措施?
A:
  • 留意每家報備事業的報備內容,事前的防止傳銷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或管理辦法;並與其他法令的主管機關共同合作,促使傳銷事業守法。
  • 不定期前往報備公司進行「業務檢查」。
  • 經由報備資料的統計,掌握產業的動態以採取適合的管理措施。
  • 公布已報備事業名單,並特別註記目前搬遷不明或停止營業的傳銷事業。
  • 遇有不法即展開調查。
Q: 什麼是多層次傳銷?以多層次傳銷方式販售商品,應注意哪些事項?
A: 多層次傳銷乃是一種組織或計畫,目的在將商品順利地推銷出去。這裡所提到的「商品」,不僅包括「有形商品」,還有一些「服務」的提供,例如旅遊、醫療諮詢服務等,被稱為「無形商品」,也可能透過多層次傳銷的方式來推廣。自從民國81年公平交易法實施,多層次傳銷經營取得合法地位,國內多層次傳銷事業蓬勃發展,目前已成為一種重要的「行銷通路」。多層次傳銷是利用「人際關係」來推銷商品,更清楚的說,即想要利用多層次傳銷方式推銷商品的事業,訂定一套營運計畫或規章,試圖建立起行銷組織。在這個發展行銷組織的計畫裡,加入的成員除了自己購買商品,從事消費外,主要是在取得推銷商品的權利,銷售給一般消費者,從中賺取利潤,也可以介紹他人加入成為行銷計畫的成員,建立自己的銷售組織。所有個別成員建立的組織集合起來,就是整個多層次傳銷組織。在實務運作上,一般來說,消費性商品因為可以一再產生需求,商品銷售較為容易,而較不易淪為主要以介紹他人加入為獲利來源的變質多層次傳銷(俗稱老鼠會)。另外,在公平交易法或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中,對於參加人之退出退貨都有明確的規定,倘無法遵照法令規定辦理者,即不適合以傳銷方式來推廣。想用傳銷方式來銷售商品,必須事先對多層次傳銷具有基本認識,更應充分瞭解現行法令規定,依法經營。相關條文:公平交易法第8
Q: 傳銷事業對外招募傳銷商,於方式上應注意哪些事?
A: 多層次傳銷是藉由多數人構成的銷售網路來達到推廣商品或勞務的一種行銷方式,所以,招募傳銷商便成為傳銷事業拓展業務不能忽略的重要環節。「傳銷商」在公平交易法或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的名稱是「參加人」,而公平交易法第八條則針對「參加人」做了定義,即「加入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組織或計畫,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並得介紹他人參加者」,或是「與多層次傳銷事業約定,於累積支付一定代價後,始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者」。所以,符合以上兩種定義的人,就是法令規範的參加人,也就是通稱的「傳銷商」、「會員」或「貴賓」。招募參加人首先要注意到的是招募的方式,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以廣告或其他使大眾可得知之方式招募參加人時,應表明係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並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為之。」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以宣稱成功案例之方式.........介紹他人加入時,就該等案例進行期間、獲得利益及發展歷程等事實作示範者,應具體說明,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上述規定的主要目的,在使一般民眾於加入傳銷事業前能獲得正確的訊息,而不是在到公司面談或報到的時候,才發現從事的工作是事先所不知道的傳銷活動,也不致於有「只要加入傳銷組織自然就可以獲得高額利潤」的錯誤觀念。
Q: 招募未成年的參加人,為何須事先取得參加人之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A: 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招募未成年人為參加人者,應事先取得該參加人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並附於參加契約。」依據民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故傳銷事業倘與未成年人簽訂參加契約,未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事前同意或事後承認,該契約之效力,均可能因法定代理人之拒絕承認而失去效力,因契約無效所衍生之退貨紛爭,往往對當事人造成困擾,為避免日後因契約效力所發生之紛爭,傳銷事業倘招募未成年人為參加人時,應事先取得該參加人之法定代理人的書面同意,並附於參加契約中。相關條文: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6
Q: 什麼樣的傳銷行為,是絕對不能做的?
A: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絕對不能做的行為包括:

  • 以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或其他類似之名義,要求參加人繳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費用。
  • 要求參加人繳納或承擔顯屬不當之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負擔。
  • 要求參加人購買商品之數量顯非一般人短期內所能售罄。但約定於商品轉售後始支付貨款者,不在此限。於解除或中止契約時不當扣發參加人應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 約定參加人再給付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訓練費用或顯屬不當之其他代價,始給予更高之利益。以違背其傳銷組織及計畫之方式,對特定人給予優惠待遇,足以減損其他參加人可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 以不當方式阻撓參加人辦理解除契約、終止契約退出退貨。
  • 要求參加人負擔顯失公平之義務。
  • 以上所提到的各種不當行為,在參加人招募下線組織時,也是同樣受規範,絕對不能做。相關條文: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7條
Q: 直銷商應如何判斷自己所為之多層次傳銷行為合不合法?
A:

判斷多層次傳銷行為是不是合法應參考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若事業之制度及執行悉依上述法令規定,即為合法之多層次傳銷事業。在實務上,要辨別一多層次傳銷事業是否合法,可參考下列幾點涉及違法之判斷基準來綜合判斷:

  • 參加人之收入來源是否主要來自介紹他人所抽取佣金,而不是來自銷售商品的利潤以及與其下線參加人間的業績獎金差額。
  • 所銷售商品或勞務之訂價是否較一般市面之相同或同類商品或勞務價格明顯偏高。
  • 加入成為直銷商之條件,是否需繳交高額之入會費或要求認購相當金額之商品,而這些商品並非一般人在短期內所能售完。
  • 參加契約書中是否依據管理辦法規定,明訂有參加人得以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方式退出傳銷組織以及退出後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包括參加人得退還所持有之商品,多層次傳銷事業有買回義務等規定。
  • 該事業是否已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雖然已向公平會報備,並不代表之後所為之一切行為即為合法,但是報備者即在公平會之監督範圍內,公平會並會不定期派員前往該公司檢查,對消費者仍具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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